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内容,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干预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学生运用通常处理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无法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而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大学生内心世界相对复杂,有更高的心理境界和心理需求,社会的变革、家庭的变故、个人的发展都可能随时引发心理危机。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发展性危机,指在个人正常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急剧的变化或转变所产生的异常反应,如升学、就业、人际交往等因素导致的心理危机。二是境遇性心理危机,指突如其来的、无法预料的和难以控制的心理危机,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然的绝症或死亡、亲人发生意外情况等诱发的心理危机。三是存在性危机,指在人生发展过程中由于重要的根本问题的出现而导致个人内心的冲突和焦虑,如人生目的、意义、价值、责任等诱发的心理危机。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具有突发性、应激性、痛苦性、危险性、时限性等特点。从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类型和特点可以看出,心理危机不但影响大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也会产生危害。因此,学生工作管理者应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从而帮助学生顺利度过心理危机。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使之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规划和协调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中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为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
第九条 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危机干预快速反应小组,负责处理本院部学生中突发的心理危机事件。
第三章 预警与干预的对象
第十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对象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测评中发现以及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这些对象往往易受重大生活事件的严重影响,情绪剧烈波动,认知及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当前的危机。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四)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五)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六)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七)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八)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九)性格有过于内向、孤僻、偏执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十)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一)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十二)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三)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十四)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十五)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预警和干预的对象。
第十一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关爱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和危机应对教育。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在学生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针对广泛存在的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等开展教育,帮助学生优化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是实施危机干预的首要环节,需要全体教师敏锐觉察学生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可能发生的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网络。
(一)一级预警:宿舍
发挥宿舍心灵信使和宿舍管理员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宿舍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院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二级预警:班级
发挥班级心理委员等的学生骨干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预警:学院
学院领导和老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和行为,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11月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将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心理反馈给学院。
2.心理咨询人员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同时报告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并联系当事人所在学院,做好进一步的干预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普查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学院。同时实行全校心理健康状况随时报、周报、月报表制度,各级组织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心理健康动态发展状况,逐级上报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进行汇总、备案,并根据情况,和学院密切配合进行实时的干预工作。
第六章 危机干预的实施
第十七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实施办法。
(一)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各司其职。
学生中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学生所在院部的学生工作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处负责与有关学院的联系和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2.宣传部负责应对危机事件中对外宣传及外界媒体采访,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3.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院部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同时后勤处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专家组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5.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6.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情况者实行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
(二)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须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报告与处置意见;
(2)若评估学生可以在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
(3)若评估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若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干预。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要密切关注,主动介入并采取以下干预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即刻成立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学生家长尽快到校;
(2)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报告与处置意见;
(3)学校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或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学校有关部门要立刻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
(2)对刚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院要立即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刺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若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若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而引发负面影响。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安全后,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章 愈后及跟踪干预
第十八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后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认已经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复学后,学校心理辅导教师或学院学工系统人员应定期对其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二十条 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仍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态,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第八章 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第二十一条 危机事件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密原则。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中,应坚持保密原则,以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正常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设置特殊环境给被干预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以免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二)采取安全监护。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
(三)讲究方式方法。在学校与家长联系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如果所发生的学生心理危机或自杀事件涉及他校,学校之间要相互协作与支持,实行联动。
(四)规范操作程序。危机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或住院治疗的情况,应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信息反馈制度。学校和学院要建立心理危机信息及时沟通和反馈制度,特别危机情况可灵活按最迅捷、最安全、最方便原则进行。